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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不育多年,想知道收养孩子的条件

2016-7-19 16:10| 发布者: 冷酷的云| 查看: 2053| 评论: 0 |来自:

不孕不育,除了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我们还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这是一项既为解决自己需求,又能为社会分担责任的好办法。那么收养孩子的条件都有哪些?

不孕不育多年的夫妻,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以考虑一下无家可归的孩子,他们同样可爱聪明。既能让你的愿望得以满足,也让失去父母的孩子有个幸福的家庭。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生活是美好的,并不会因为缺憾而改变。当然,我们也绝不支持拐卖儿童的活动。我们愿每一个孩子,都能找到属于他自己的家。下面是关于收养法的国家规定和收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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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这个你朋友满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也应该没问题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收养地震孤儿的问题北京公布地震孤儿收养条件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想收养孤儿去哪儿办理

找办理机关。

情况1:孤儿已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福利院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情况2:孤儿尚未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孤儿目前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叔伯等孤儿直系血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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