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呢?”很多人都以为夫妻分居了就可以自动离婚,于是产生了“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呢”的疑问。但是法律上只规定了夫妻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告诉您,无论分居多久,只要不去办理离婚手续,都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并没有规定分居了就可以自动离婚。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通过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起诉离婚是因为对离婚事宜达不到共识而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 所以,无论夫妻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离婚。 为什么夫妻感情不和满二年准予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但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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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吗? 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年,能否自动离婚?如果不能,丈夫又不同意离婚,她应该怎么办? 针对以上问题,律师给出回答:我国法律中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但分居满两年可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之一。你与丈夫分居已十年,可以此起诉离婚,但是你需要搜集你们分居十年的证据,比如电话和短息等。 “分居满两年可自动离婚”,这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只能通过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 3、离婚前的分居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床不是分居。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3)分居是否要登记,分居协议有用吗? 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 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 4、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
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分居多久才能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分居满两年也不能自动离婚,诉讼离婚时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连续分居满两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二、夫妻异地而居,能否认定为分居 夫妻异地生活,如果感情不和,且有相应证据,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官一般会做基本判断,如结婚时是不是异地,怀孕时是不是也是异地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程序。 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必须就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情形达成协议。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离婚是双方自愿并且对相关问题已作出安排,即办理离婚手续,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若珊瑚与张森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珊瑚与张森可以到珊瑚居住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只要不存在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一方称为原告,对方叫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于两地分居夫妻,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张森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珊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珊瑚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张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由于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法律并没有授予离婚协议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可以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查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
虽然分居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必然条件,但它的确是离婚的推波助澜小助手。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分居,总算能够如愿以偿,成功离婚,那么孩子又该怎么办呢?离婚孩子怎么判?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